建筑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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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自查报告1第一部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是一个结构比较复杂的行业,在营业税税目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定的行业税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
(一) 营业税条例
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2.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 税目注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 ……此处隐藏12196个字……>(二)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七)、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Ⅳ、其他税种
(一)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二)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四)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七)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